致 澳門法官委員會的公開信:請法官委員會回覆,及履行法定檢舉義務!
致 澳門法官委員會的公開信—第3篇
是否有人干犯了違反保密罪?
請法官委員會回覆,及履行法定檢舉義務!
簡述: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司法申訴案件編號:422/2020
以馮文莊法官 閣下為裁判書製作人的中級法院合議庭作出的上述司法申訴卷宗第265頁合議庭裁判轉錄及引用了法官委員會2025年2月19日決議的內容;並以之作為裁定該案司法申訴人/申請人敗訴的理據之一。
https://www.court.gov.mo/sentence/zh-d9e3687dc2c62e4f.pdf
對於我向法官委員會申請的資訊權,由法官委員會秘書作成的第168/2025/CMJ號公函;則指稱及決定:法官委員會會議是以不公開形式舉行,且會議內討論的事宜具機密性,並以此為由拒絶滿足該資訊權的申請。
(見附件:法官委員會第168/2025/CMJ號公函)
這樣,十分明確!
《澳門刑法典》
https://bo.io.gov.mo/bo/i/95/46/codpencn/codpen0001.asp
第三百四十八條
(違反保密)
一、公務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或明知會造成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有所損失,在未經須獲之許可下,洩漏在擔任職務時所知悉之秘密,或洩漏因獲信任而被告知之秘密,又或洩漏因其擔任之官職之便而知悉之秘密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非經監管有關部門之實體或被害人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法官委員會內部規章》
https://bo.io.gov.mo/bo/ii/2000/18/regul01_c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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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司法申訴案件編號:422/2020卷宗第265頁合議庭裁判可能存有不法事實:
https://macaulawnews.blogspot.com/2025/06/blog-post.html
詳述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司法申訴案件編號:422/2020
現裁判書製作人 馮文莊法官
(原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法官)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米萬英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
以馮文莊法官 閣下為裁判書製作人的中級法院合議庭作出的上述司法申訴卷宗第265頁合議庭裁判轉錄及引用了法官委員會2025年2月19日決議的內容;並以之作為裁定該案司法申訴人/申請人敗訴的理據之一:
『1.
本案重新分發乃執行法官委員會2月19日作出之決議,其內容為:
「考慮到中級法院何偉寧法官被派駐到終審法院履行職務,為確保其所負責的案件能夠適時獲得跟進及處理,經聽取中級法院院長的建議後,委員會作出如下安排:
一、原來由何偉寧法官負責的28個待決案件,以隨機及平均的方式重新分發給四位其他訴訟案件分庭的法官審理;
二、原來由何偉寧法官負責的12個已作判決但仍等待處理上訴程序的案件,同樣以隨機及平均的方式重新分發給四位其他訴訟案件分庭的法官審理;
三、如在執行上述決議過程中出現任何遺漏或疑問,將由委員會負責澄清及解決」
2. 換言之,重新分發本案乃法官委員會之決議,而且乃按《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4-B條作出,故不見有任何違法或欠缺法理之情況。』
https://www.court.gov.mo/sentence/zh-d9e3687dc2c62e4f.pdf
對於我向法官委員會申請的資訊權,由法官委員會秘書作成的第168/2025/CMJ號公函;則指稱及決定:
「……
根據刊登於特區公報的《法官委員會內部規章》第7條的規定,法官委員會會議是以不公開形式舉行,且會議內討論的事宜具機密性。
基此,根據《法官委員會內部規章》第7條、《行政程序法典》第63條第3款及第5款的規定,法官委員會決定拒絕台端的請求。僅重申法官委員會於2025年2月19日作出決議,是基於中級法院何偉寧法官被派駐終審法院履行職務,故將原來由何偉寧法官負責的中級法院案件以隨機及平均的分式進行重新分發。」
見附件:法官委員會第168/2025/CMJ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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