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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世紀冤案!--第5篇:本身亦具有刑事警察身份的刑事罪行受害人應否迴避參與有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工作?

              面對犯罪,        作為罪行被害人的警員 / 人員,到底可否依法作出執法行為? 答案係: 可以 。請見: 《刑事訴訟法典》 第 238 條 ( 現行犯情況下之拘留 ) 及第 239 條(現行犯 ) 再結合 《刑事訴訟法典》第 232 條(關於證據之保全措施)、第 225 條 ( 檢舉義務 ) 、第 226 條 ( 實況筆錄 )的規定, 不僅僅是可以,而是警員必須依法作出執法行為,以履行法定義務。 至於, 作為罪行被害人的警員 / 人員; 應否迴避參與有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工作? 答案係: 《刑事訴訟法典》並沒有作出規定,澳門法院司法見解認為:不需要迴避! 請見下文列出的 澳門名人時任司法警察局局長的案例: 由於貪污罪犯們仍然無視法律,在明知違反法律且在違反法律下,指稱面對犯罪,被害警員 / 人員應迴避,而不應以刑事警察和犯罪受害人的雙重身份介入不法行為的刑事調查,試圖混淆視聽,以掩蓋其等已獲取的不法利益或好處,而; 有 些有心人亦似乎 —— 在明知違反法律且在違反法律下—— 藉此( 試圖 混淆視聽 ) 為未來謀求可能的不法利益或好處[ 而這明顯是一個特別的地方的固有的“俾臉派對”而形成一個謀求不法利益或好處的固有形式]。 [ 有關澳門治安警察 ( 休班時 ) 的職責及義務,市民的合作義務,請參閱: 第 14/2018 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 3 條第 1 款 2)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1 款 9) 項、第 8 條及第 10 條第 2 款, https://bo.io.gov.mo/bo/i/2018/51/lei14_cn.asp 案發時生效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 5 條及第 15 條 ( 候命義務 ) 的規定, https://bo.io.gov.mo/bo/i/94/52/declei66_cn.asp 第 13/2021 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 84 條、第 95 條。 https://bo.io.gov.mo/bo/i/2021/32/lei13_cn.asp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232 條(關於證據之保全措施)、第 225 條 ( 檢舉義務 ) 、第 226 條 (...

是否屬世紀冤案!--第4篇A:增加簡述部份-- 澳門檢察院的《證人詢問筆錄》與案件現場錄影錄音證據的對比,是否符合《澳門刑法典》第324條第3款結合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作虛假證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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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屬世紀冤案! -- 第 4 篇 A :增加 簡述部份     澳門檢察院的《證人詢問筆錄》與案件現場錄影錄音證據的對比,     本文是將檢察院的證人詢問筆錄與案件現場錄影錄音證據作出對比,           看看 :        是否符合《澳門刑法典》第 324 條第 3 款結合第 1 款規定及處罰的「作虛假證言罪」?   簡述 : ( 針對本人被保安員黃 XX 截停後,在氹仔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三樓 - 公眾接待大堂 所發生的事實的部份 ) 一,    從案件現場的錄音內容明確證明了保安員黃 XX 在上述公眾接待大堂作出了“ 在上述保安員截停了我後,近距離對我拍攝大頭相,在我表明反對後,其突然指責我已對其拍攝,聲稱可以報警拉我,要我跟其走,及要求我出示身份證,我要求以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警員,但遭上述保安員拒絶 ( 其拒絶在現場等候警員到場處理 ) ,及要求我跟其走,及聲稱在門口等我 ” 的這些事實。 ( 相關錄音內容,見: https://macaulawnews.blogspot.com/2025/11/1.html )   而;   二,     針對本人被保安員黃 XX 截停後,在氹仔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三樓 - 公眾接待大堂所發生的事實,保安員黃 XX 的上述證言—— “證人聲稱之後要求嫌犯湯國讚刪除手機內有關事發地點的錄影及照片,嫌犯湯國讚表示拒絕,證人表示若不刪除,要不一同前往警局處理 ; 要不就直接報警。嫌犯湯國讚向證人表示自己是警察,證人便要求嫌犯湯國讚出示警員證以便確認警員身份,嫌犯湯國讚拒絕出示警員證外,並反向要求證人出示身份證,證人反問嫌犯湯國讚有何權力,嫌犯湯國讚向證人表示基於證人是嫌犯身份,故此要求證人出示身份證” ( 見附件 ) ——與上述錄音所顯示的事實完全不符。   ( 針對氹仔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三樓 - 電梯外走廊 所發生的事實的部份 ) 三,    錄音時間刻度 03:30 至 08:30 秒的錄音內容,明確顯示了:市政署職到場 ( 電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