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世紀冤案!--第1篇-附篇:證供與錄影錄音證據的對比部份
為了方面閱讀,
本文是否屬世紀冤案!--第1篇-附篇:證供與錄影錄音證據的對比部份
(是否屬世紀冤案!--第1篇-全篇-,請見:https://macaulawnews.blogspot.com/2025/10/blog-post.html )
由於在上述案件中,上述保安員黃XX的證供與具有法定完全證明力的“案件現場,氹仔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三樓的錄影及錄音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完全不符,以下將該兩者作出比較、分析及因此產生的相應法律效果:
“ 嫌犯進入氹仔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三樓時,便高舉一部手提電話進行拍攝,其見狀後上前阻止嫌犯繼續拍攝,嫌犯則表示其沒有權力阻止拍攝,其便帶嫌犯前往張貼有禁止拍攝的標示,以便確定事發地點不可以進行拍攝,但嫌犯不理 會,繼續錄影及進入事發地點辦理業務。其待嫌犯離開上址時,便上前 要求嫌犯刪除手機內在上述中心內的所有錄影及照片,嫌犯質問其本人有什麼法例不準許拍攝,為此,其取出手提電話,並向嫌犯提問“如果現 在我要拍攝你,這樣可以嗎?”嫌犯回應基於個人私隱權,未徵得他本人 同意所以不可以拍攝……”
而由市政署提供的案件現場的錄音的內容則是如下:
“ 期後,到達電梯口,嫌犯欲離開現場,因職責所在,其便要求嫌犯刪除有關錄影及照片才可離開現場,否則須一同前往 警察局處理,此時,嫌犯情緒開始激動,突然說出“我要查你身份證", 故其本能地向嫌犯說出“你傻,無端端查證”“你都痴線”,期間,嫌犯 沒有提及投訴事宜。此時,其他市政署職員到場,嫌犯便從背包內取出 警員證,並出示警員證及連續三次警告其本人並要求出示身份證,同時 宣告其本人為嫌犯,更聲稱要拘捕其本人,並致電報警求助。其表示整 個過程中嫌犯從來沒有告知其本人如不出示身份證有可能構成「違令罪」,而當時其亦不知道嫌犯警員的身份,故沒有出示證件。最後,嫌犯沒有刪除手機內在上述中心內的所有錄影及照片,隨後警員到場處理。“
而由市政署提供的案件現場的錄音的內容則是如下:
基於上述“案件現場,氹仔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三樓的錄影及錄音證據”具有法定完全證明力及排除人證的效力,而上述保安員黃XX的證供與其完全矛盾,因此以下事實應依法應獲得證實:
1. 因對依法要求其出示保安員證以作投訴用途的人士(本人)作出侮辱(黃XX:我做乜要比證件你,你傻咖!),上述保安員涉嫌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75條第1款所規定及罰處的「侮辱罪」。
2. 因對一名已出示警員證表明警員身份及因對其作出證據保全措施的休班警員(本人)作為侮辱(黃XX:黐線啊你!),上述保安員涉嫌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75條第1款結合第178條及第129條第2款h項所規定及罰處的「加重侮辱罪」。
3. 因在多次警告下,仍然拒絶服從由警員發出的出示身份證的命令,上述保安員涉嫌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罰處的「違令罪」。
4. 因作出宣誓及被告誡下,仍然作出虛假證言,上述保安員涉嫌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324條第1款結合第3款規定及處罰的「作虛假證言罪」。
(詳見:澳門《刑法典》https://bo.io.gov.mo/bo/i/95/46/codpencn/default.asp )
圖一,黃XX在等本人/上述案件嫌犯離開(17:58:48)
圖二
圖三圖二及圖三,黃XX目睹本人/上述案件嫌犯正向出口,便前往攔截。(17:58:49)
圖四
圖四 黃XX攔截本人/上述案件嫌犯
圖五圖五 本人/上述案件嫌犯與黃XX的對話開始於約(17:58:52)
圖六
圖六 黃XX對本人/上述案件嫌犯進行拍攝(17:59:07) 。
圖七 於大堂對話結束,黃XX帶本人/上述案件嫌犯準備離開大堂(17:59:55)。
由嫌犯被黃XX於大堂攔截及雙方展開對話,始於17:58:52至17:59:55結束,
共約01分03秒。
圖八
圖八 黃XX與本人/上述案件嫌犯已離開大堂,及證人唐XX出現及經大堂前往電梯走廊。
第二部份 位置:氹仔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三樓--電梯外走廊
圖九 (18:00:06)
圖十(18:00:08)
黃XX到達電梯外走廊,及等候本人/上述案件嫌犯。
圖十二
於電梯外電走廊,本人/上述案件嫌犯與黃XX對話,本人/上述案件嫌犯指牆壁上的標示說:此區域正進行攝錄。
圖十一A(18:00:28)
圖十二A(18:00:31)
證人唐XX到達電梯外電走廊,及作出了解。
圖十三(18:00:51)
本人/上述案件嫌犯表示要作出投訴並準備取筆作登記。
及證人陸XX到達。
圖十四(18:01:05)
本人/上述案件嫌犯再指向牆上的標示說:此為錄影區域。
圖十六(18:01:18)
本人/上述案件嫌犯表示要作出投訴,要求保安員黃XX出示證件,以登記其編號並用以投訴黃XX的行為。
黃XX隨即用右手掩蓋其掛在身前的保安員證。
可見,黃XX清楚知道本人/上述案件嫌犯要其展示的,僅為保安員工作證,並用手掩蓋工作證以阻止本人/上述案件嫌犯紀錄其工作證編號,及對本人/上述案件嫌犯說:做乜要比證件你,你傻咖。
圖十七
受到侮辱後,本人/上述案件嫌犯對證人唐XX說:佢話我傻架!你聽到。
(參閱卷宗第198頁證人唐XX的證供)
期間,黃XX再向本人/上述案件嫌犯作出拍攝。
圖十八 (18:01:40)
(此圖片亦於卷宗第15頁圖片十七)
圖十八 因感到受到侮辱後,認為基於現行罪,本人/上述案件嫌犯向黃XX出示警員。
圖十九 黃XX注視本人/上述案件嫌犯的警員證。
由於黃XX的侮辱行為只是自訴罪,本人/上述案件嫌犯沒有要求黃XX出示身份證,亦沒有宣告黃XX成為嫌犯及作出拘留,只要求黃XX不要走開,因為要報警處理。
圖二十(18:01:53)
黃XX試圖逃離現場,本人/上述案件嫌犯向黃XX發出命令:『基於現行罪,我係警察,我而家命令你留起呢度,其他乜都唔駛講。』
圖二十二(18:02:08)
圖二十一 黃XX走進內堂,但被本人/上述案件嫌犯發現,本人/上述案件嫌犯要求其返回現場,
圖二十二 黃XX返回現場。
圖二十三(18:02:09)
圖二十四(18:02:10)
黃返回現場後,再向本人/上述案件嫌犯作出指責。
圖二十五(18:02:28)
圖二十五 於致警報期間,本人/上述案件嫌犯發現黃XX再次走進內堂,本人/上述案件嫌犯再次要求黃XX返回,並注意留在內堂的黃XX。
圖二十六(18:02:48)
圖二十六 黃XX返回現場。
黃XX走近及注視本人的警員證。
圖二十八(18:03:12)
圖三十(18:03:13)
圖二十八至圖三十一
黃XX手持及觀看本人的警員證,並玩弄該警員證。本人着其不要玩弄本人的警員證(冇掂我個證,我叫你冇再掂我個證)。
圖三十一A(18:03:19)
本人再次與治安警方通話。
圖三十二(18:03:22)
圖三十二A(18:03:23)
市政署女職員阻止黃XX欲繼續接近本人的警員證,而黃XX則用右邊膊頭及上臂挨着該女職員的右胸脯--客觀而言,可用艷福不淺來形容該景狀。
圖三十三(18:03:45)
本人/上述案件嫌犯發現黃XX又再次走進內堂,且不肯應本人/上述案件嫌犯要求返回現場。
圖三十四(18:03:52)
本人/上述案件嫌犯隨即進入內堂,進行保存證據措施。



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