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有勢力人士“拆案”,到底收幾錢呢?

澳門的有勢力人士“拆案”,到底收幾錢呢?

 

“拆案”是指:以獲取不法利益或好處為目的,專門從事替刑事偵查案件的受查人士解決案件(“拆案”),使該等人士得以逃避法律制裁或獲得有利處理。

(請參閱:

20241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639/2023號案合議庭判。

https://www.court.gov.mo/sentence/zh-d2fdb19bdc0929e5.pdf )

 

 

 眾所周知,凡是司法訴訟的案件,必然涉及利益衝突。

   而在刑事訴訟案中,該等利益衝突則更加明顯,因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財產利益外,還涉及人的自由,甚至是職業安全等事宜。

 

   在澳門極為著名的澳門前助理檢察長江志(司法官)貪污瀆職案中,在未計算該案的其他嫌犯的財產下,根據法院裁判書顯示,江志的來源不明資產達澳門幣一千四百多萬元

(請參閱:20241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639/2023號案合議庭判。)

 

       在本人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在相關事件的行政程序中,本人最終被免除工作,失去賴以維生且工作了17年的工作,及喪失因具有超過十五年為退休效力而計算之服務時間而可享有的退休保障。

 

202445日,為撤銷相關的紀律處分,以令本人獲得恢復警員的工作,本人向澳門治安警察局提交檢舉書,對三名澳門治安警察局人員提出刑事檢舉,檢舉該等人員作出的誣告行為,該案件在澳門檢察院開立刑事偵查卷宗。

 

   誣告行為除了涉及刑事犯罪外,於紀律方面,誣告行為亦是可處以開除處分的違紀行為。

(請參閱:《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38條至第240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53條至第155條。)

https://bo.io.gov.mo/bo/i/94/52/declei66_cn.asp

https://bo.io.gov.mo/bo/i/2021/32/lei13_cn.asp

 

  而在上述案件中,涉嫌作出誣告行為的三名治安警察局人員,依據上述通則的規定,該等人員的行為是可處以開除處分的違紀行為。這樣;

 

  如上述刑事案件的程序依法進行,即意味着該等人員最終可能將失去警察工作及失去以數百萬元計的工作報酬。

 

202445日作出檢舉至今已經超過一年,本人面對以下情況;

一,             一, 本人作為被害人,但被害人可成為輔助人及行使輔助人的特別權限的法定權利完全無法 實現。

二,            二, 涉嫌作出誣告行為的三名治安警察局人員可能無需移送審判,直接免於刑事及紀律責任,亦無需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            三,  在相關的程序的工作作業中出現“將法律上的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

 

    由於上述案件涉及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對違反法律的上述各種情況,本人不期然想起澳門前助理檢察長江志貪污瀆職案中的各種“拆案”手段;及該等人士因此而獲得的不法利益及好處。

 

在查閱審理江志案的裁判書後,本人明白到所有侵犯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不公正程序或不公正裁判的現象,都是貪污腐敗的外顯形式。簡單而言,說到底:只不過是“錢”作怪—權錢交易—而已。


對於涉及貪污腐敗的各種“拆案”手法,及相關事件,歡迎各位發表意見及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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