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邊位法律大神可以解答下,這個法官批示是屬於乜瑕疵?同可以有乜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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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初級法院卷宗編號:CV3-24-0142-CRJ的司法上訴案(載於該案卷宗封面頁:法官Juíz Titular: 梁采妮法官 Dra. Liang Tsai Ni——如該封面頁所顯示的資料與事實不符,則請法官作出指正!)

2025224日,針對上述案件第160頁批示(以下稱:被聲請批示),本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0條第1款規定,聲請作出更正,請求:

梁采妮法官 閣下依法更正被聲請批示第1段指稱“Entende o Recorrente que a sentença é nula pela violação do princípio do contraditório consagrado no artigo 3.º do CPC, nos termos do artigo 147.º do CPC.”這一因明顯文誤而導致不正確的地方(底線部份)

(如沒有錯誤理解的話,其中文意思大概如下:

 上訴人認為,由於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 3 條規定的辯論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 147 條的規定,該判決無效。)

 

理由是:

根據有關學說及終審法院的司法見解,程序無效(Nulidade processual)與判決(Nulidade da sentença)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無效”類型,適用的法律完全不同及爭議的方法亦不盡相同。

而本人/聲請人於202523日向法院提出的是針對《民事訴訟法典》第147條第1款所指的程序無效的爭議,而非判決無效爭議。

(見附件一,2025224日向法院上呈的聲請書。)

 

   而上述案卷第166頁批示則指稱:

Indefiro o pedido de rectificação por não se enquadnar em nenhum dos casos previstos no artº 569º, nº2 do CPC.

 (如沒有錯誤理解的話,其中文意思大概如下: 我不批准該更正請求,因為它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第2款規定的任何情況。)

(見附件二,上述案卷第166頁。)

 

學理上,法學院教材指出:《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第2款所指的“錯漏”是對應該法典第570條第1款所指的“遺漏、“誤寫或誤算”及“不正確地方”。

(請參閱: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律課程三年級教材,Cândida da Silva Antuntes Pires著,馮文莊譯,2002/2003郭健雄及邱庭彪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教程》第二卷,第84-85- 澳門大學列印本。)

 

終審法院司法見解亦指出:

『《民事訴訟法典》第570條第1款亦對錯漏的更正作出規定,如果判決中因誤寫或誤算或因其他遺漏或明顯文誤而導致出現不正確,當事人可聲請作出更正,法院亦可以主動進行更正。』

(請參閱::2023113日終審法院第45/2022號案合議庭裁判。)

 

   對於本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0條第1款規定,提出對“不正確地方”作出更正的請求,上述批示以明顯有別於上述學理、司法見解及法律規定的上述內容;作出不批准。那麽;

    這個法官批示到底有多少瑕疵?本人可有任何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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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2025224日向法院上呈的聲請書。








附件二,上述案卷第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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