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在澳門,刑事訴訟中,沒有律師/辯護人的嫌犯/上訴人,法官竟拒絕依法為嫌犯指定辯護人/律師!使上訴程序不能依法進行!
救命!在澳門,刑事訴訟中,沒有律師/辯護人援助及辯護的嫌犯/上訴人,法官竟拒絕依法為該嫌犯指定辯護人/律師,以援助及維護該嫌犯的法定訴訟權利!使上訴程序不能依法進行!
《澳門基本法》第36條第1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及第3款丁)項,明確賦予刑事訴訟中的嫌犯/上訴人獲得辯護人/律師援助權及訴諸法院權的法定基本權利。
澳門回歸已二十多年,《澳門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已在澳門實施了二十多年。但卻出現以下令人惶恐不安的事實(而此一事實將可能發生於每個在澳門居住、工作或旅遊的人士身上):
在澳門終審法院案件編號:77/2023(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上訴程序中,出現該案裁判書制作法官 閣下拒絶依法為上訴人/嫌犯指定辯護人,使該上訴人/嫌犯無法行使訴訟權利的事實。此一事實明確違反《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澳門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並;
侵犯《澳門基本法》第36條第1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丁)項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50條第1款d)項規定,賦予該案上訴人/嫌犯的獲得辯護人/律師援助權及訴諸法院權的法定基本權利。(見下文的事件經過。)
而在一宗販毒案件中,2020年6月26日終審法院第44/2020案合議庭裁判載有以下內容:
『為了說明該項(針對該案的簡易裁判提出聲明異議的)聲請的理由,異議人除了指出被異議的簡要裁判是以她看不懂的葡文撰寫,而這妨礙了她適時了解該裁判的內容之外,還稱其之前的指定辯護人於 2020 年 5 月 11 日請辭,獲同日的批示批准,並繼而為其指定了另一位辯護人,而新的辯護人同樣請辭,獲 2020 年 5 月 14 日的批示批准,並於同日為其指定了目前的辯護人乙,後者於 2020 年 5 月 14日當天 18 點 01 分透過圖文傳真接獲了被指定為辯護人的通知。』
根據上述澳門終審法院第44/2020號案合議庭裁判顯示,該案中的兩名法院指定辯護人先後分別向(與上述澳門終審法院第77/2023案件相同的)裁判書制作法官提出推辭委任,並獲得批准,該裁判書制作法官仍然為該案的嫌犯/上訴人指定第三名辯護人以維護其享有獲指定辯護人援助的權利及其聲明異議的法定權利,並裁定因欠缺辯護人援助而未能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屬合理障礙。
(請參閱:2020年6月26日澳門終審法院第44/2020號案合議庭裁判。
https://www.court.gov.mo/sentence/zh-48c43b2d60cd810f.pdf )
而上述澳門終審法院第77/2023案的裁判書制作法官拒絶為該案的嫌犯/上訴人指定辯護人的決定,實際造成該案的嫌犯/上訴人不能依上述法律規定,享有獲指定辯護人援助的權利,並因欠缺辯護人援助而無法行使針對上述案件2023年9月29日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提出無效爭議的法定權利。
故此,將上述兩案作出對比,上述澳門終審法院第77/2023案的裁判書制作法官拒絶為該案的嫌犯/上訴人指定辯護人的上述行為,除了明確違反《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澳門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外,亦明顯違反《澳門基本法》第25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規定,使該案上訴人/嫌犯承受不公平對待。
事件經過:
1. 2023年10月19日,因原法院指定辯護人霍XX實習律師(導師唐XX大律師)推辭委任,為針對上述案件作出駁回上訴的2023年9月29日澳門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提出無效爭議,該案上訴人/嫌犯向澳門終審法院上呈聲請書,提出請求指定辯護人聲請。
2. 2023年10年27日下午,該案上訴人/嫌犯於澳門終審法院辦處獲通知上述案件裁判書制作法官2023年10月26日批示。
3. 對於請求指定辯護人的上述聲請,上述2023年10月26日批示載有以下內容:
『Fls. 140 a 141- Vem
pedida a nomeação de um novo Defensor para a assistência do recorrente na, (se
bem entendemos), apresentação de uma "reclamação" do acórdão por este
Tribunal de Última Instância prolatado.
Cremos
nós que o dito veredicto é (totalmente) claro quanto ao mérito do recurso
apresentado, onde, nos exactos termos aí consignados, se decidiu pela sua
"rejeição".
Nesta
conformidade, atento o estatuido no art. 8° do C.P.C.M., e a fim de se evitar a
prática de actos inúteis, com mais delongas processuais, adequado se nos
mostra de convidar o requerente a indicar o nome de um Exmo. Advogado que, após
tomar conhecimento de todo o processado e decidido, se disponibilize a assumir
a sua representação.』
(上述批示的中文意思大概如下:
『上訴人申請指定一名新的辯護人,以援助其(如我們理解良好的話)對本終審法院所作的合議庭裁判提出“聲明異議”。
我們認為上述裁判(完全)清楚地說明了上訴的實體問題,正確的根據規定作出“拒絶”決定。
因此,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條規定,目的在於避免無用行為造成程序上的進一步拖延,合適的做法,是邀請申請人向我們提供一名在了解所有程序和決定後,可作為其代表的律師的名字。』
4. 根據發出上述2023年10月26日批示的通知證明,該案上訴人/嫌犯履行上述批示的要求的法定期間為10日。
5. 為着履行上述2023年10月26日批示的要求,經查閱澳門律師公會網站後,該案上訴人/嫌犯分別透過電話及Email向本澳多間律師事務所作出查詢,查詢該等律師事務所是否有律師願意在上述批示所指的情況下,接受法官指定為該案上訴人/嫌犯的辯護人,因成為法院的指定辯護人,其職業報酬將由法院依法訂定,而根據過往法院的裁判顯示,法院為指定辯護人訂定的職業報酬一般為數千元,這與律師自行承接案件所獲得的律師職業報酬存有巨大差異(因根據該上訴人/嫌犯以往自行查詢或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經驗,律師的職業報酬的報價一般為十萬元或以上)。
6. 對於上述查詢的事宜,該案上訴人/嫌犯遭到多間律師事務所的人員明確表示拒絶,而有部份事務所則未有作出回覆。
7. 有部份律師事務所表明拒絶時亦告知:嫌犯獲得指定辯護人援助是法院的法定職責,應由法院負責。另有部份事務所則告知本人應向律師公會求助。
8. 為此, 2023年10月31日,為着履行上述批示的要求,該案上訴人/嫌犯向澳門律師公會上呈申請書,請求律師公會提供協助,向所有註冊律師作出查詢,查詢是否有律師願意在上述批示所指的情況下,接受法官指定為該案上訴人/嫌犯的辯護人。
9. 至2023年11月6日下午,澳門律師公會向該案上訴人/嫌犯發出該會第2027/2023號公函。對於上述請求,該公函的回覆僅載有“…現謹附上本公會之現有律師名單(網址:https://aam.org.mo/zh-hant/our-lawyers/lawyers/ ),以供 閣下瀏覽及選擇”的內容。
10. 2023年11月6日,由於無能力履行上述2023年10月26日批示的要求——不能向澳門終審法院法官
閣下提供一名在了解所有程序和決定後,可作為該案上訴人/嫌犯代表的律師的名字——且上述的10日法定期間已届至,該案上訴人/嫌犯向澳門終審法院上呈聲請書(及其3項附件),再次請求該院法官
閣下為其指定辯護人以援助無效爭議程序。
11. 上述2023年11月6日聲請書的附件三是一份該案上訴人/嫌犯自行撰寫的針對上述2023年9月29日澳門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的無效爭議狀,其內充份闡述了針對上述合議庭裁判提出無效爭議的法律依據。
12. 2023年11月10日,該案上訴人/嫌犯於澳門終審法院辦事處領取卷宗第166頁裁判書制作法官批示。對於該案上訴人/嫌犯分別於2023年10月19日及2023年11月6日提出的請求指定辯護人聲請,上述卷宗第166頁批示指定唐XX律師(原法院指定辯護人霍XX實習律師的導師)為該案上訴人/嫌犯的辯護人。
13. 但在發出上述批示的同時,澳門終審法院辦事處亦向該案上訴人/嫌犯發出卷宗的第170-172頁唐XX律師同日向法院提交的推辭委任聲請書。
14. 至2023年11月22日,隨着對上述卷宗第166頁批示及唐XX律師的推辭委任作出通知的2023年11月10日起已10多天,但該案上訴人/嫌犯仍未獲通知終審法院法官 閣下已指定另一律師為該案上訴人/嫌犯的辯護人的批示。為此,
15. 該案上訴人/嫌犯向澳門終審法院上呈2023年11月22日聲請書,第三次請求法官指定辯護人援助訴訟程序。
16. 至2023年12月7日,由2023年11月22日上呈請求指定辯護人聲請書起算已15天,但該案上訴人/嫌犯仍未獲通知澳門終審法院法官 閣下已指定另一律師為上訴人/嫌犯的辯護人的批示。為此;
17. 該案上訴人/嫌犯向澳門終審法院上呈2023年12月7日聲請書,第四次請求法官指定辯護人援助訴訟程序,及陳述“嫌犯現處於因欠缺辯護人援助,而未能維護嫌犯的法定訴訟權利的情況,該情況明顯不可歸於歸責於上訴人/嫌犯,屬合理障礙”而向澳門終審法院法官 閣下聲明存在合理障礙。
18. 2023年12月14日,該案上訴人/嫌犯於澳門終審法院辦處獲通知上述卷宗第179頁澳門終審法院裁判書制作法官批示。(見附件。)
19. 上述卷宗第179頁澳門終審法院裁判書制作法官批示載有以下內容:
『Fls. 177 e 178.
Como
resulta do atrás processado, goradas foram - todas - as tentativas por esta
Instância encetadas no sentido de se proporcionar ao recorrente, ora
requerente, um Defensor Oficioso para o assistir na apresentação da sua
pretensão em arguir a nulidade do Acórdão por este Tribunal de Última Instância
prolatado, pois que os Exmos. Defensores que lhe foram nomeados deduziram
"pedidos de escusa" que foram concedidos porque considerados
justificados.
Assim,
e, visto estando também que nem o próprio recorrente foi capaz de encontrar
quem se disponibilizasse a assumir tal tarefa, e sob pena da prática de actos
inúteis, cremos que restará ao mesmo decidir se pretende constituir
mandatário a fim de, devidamente assistido, se concretizar tal intenção, nada
mais se nos mostrando de sobre a questão consignar.』(見附件。)
20. 經澳門終審法院人員及翻譯人員即時中文粵語口譯,其等告知:就該案上訴人/嫌犯的上述請求指定辯護人聲請,上述批示決定交由該案上訴人/嫌犯自行決定是否委任辯護人以作出援助,該案裁判書制作法官將不再對該(請求指定辯護人的)事宜作補充。即該法官不為該案上訴人/嫌犯指定辯護人。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
第五十三條
(援助的強制性)
一、在下列情況下,必須有辯護人之援助:
……
e)在平常或非常上訴時;
……
第五十一條
(辯護人)
一、嫌犯在訴訟程序中任何時刻均得委託律師。
二、如法律規定嫌犯須由辯護人援助,而嫌犯仍未委託或不委託辯護人,則法官為其指定律師或實習律師。
三、在緊急且不可能指定律師或實習律師的情況下,可指定適當之人,法學士屬優先考慮。
第五十條
(訴訟上之權利及義務)
一、除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外,嫌犯在訴訟程序中任何階段內特別享有下列權利:
……
d)選任辯護人,或向法官請求為其指定辯護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
第六條
訴訟程序之領導權及調查原則
一、法官應作出安排,使訴訟程序能依規則迅速進行,因而應命令採取必需措施,使訴訟正常進行,並拒絕作出任何無關或純屬拖延程序進行之行為;但此並不影響當事人主動為行為之責任。
二、如所欠缺之訴訟前提係可彌補者,法官須依職權採取措施予以彌補,因而應命令作出使訴訟程序符合規範所需之行為,或在訴訟程序中出現主體變更時,請當事人作出該等行為。
三、法官就其依法可審理之事實,應依職權採取或命令採取一切必需措施,以查明事實真相及合理解決爭議。
《澳門基本法》
第25條
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第36條
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
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澳門基本法》第40條而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四條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訟係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三、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
(甲)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
(乙)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
(丙)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丁)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
第二十六條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四條
職責
法院有職責確保維護權利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遏止對法律的違反,以及解決公、私利益衝突。
第六條
訴諸法院
一、確保任何人均有權訴諸法院,以維護其權利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不得以其缺乏經濟能力而拒絕公正。
二、有關在缺乏經濟能力下訴諸法院的情況,由獨立法規規範。
三、任何人均有權在合理期間內,獲得一個通過公正程序對其參與的案件作出的裁判。
澳門終審法院第77/2023案的裁判書制作法官拒絶為該案的嫌犯/上訴人指定辯護人的上述決定明顯侵犯因《澳門基本法》第40條第1款而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第3款丁)項及第26條規定賦予該案的嫌犯/上訴人的人權/基本權利:
“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及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附件:澳門終審法院第77/2023案裁判書制作法官的卷宗第179頁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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