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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的有勢力人士“拆案”,到底收幾錢呢?

澳門的有勢力人士 “拆案” ,到底收幾錢呢?   “拆案”是指:以獲取不法利益或好處為目的,專門從事替刑事偵查案件的受查人士解決案件( “拆案” ),使該等人士得以逃避法律制裁或獲得有利處理。 ( 請參閱: 2024 年 1 月 16 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 639/2023 號案合議庭判。 https://www.court.gov.mo/sentence/zh-d2fdb19bdc0929e5.pdf )       眾所周知,凡是司法訴訟的案件,必然涉及利益衝突。    而在刑事訴訟案中,該等利益衝突則更加明顯,因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財產利益外,還涉及人的自由,甚至是職業安全等事宜。      在澳門極為著名的澳門前助理檢察長江志 ( 司法官 ) 貪污瀆職案中,在未計算該案的其他嫌犯的財產下,根據法院裁判書顯示, 江志的來源不明資產達澳門幣一千四百多萬元 。 ( 請參閱: 2024 年 1 月 16 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 639/2023 號案合議庭判。 )           在本人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在相關事件的行政程序中,本人最終被免除工作,失去賴以維生且工作了 17 年的工作,及喪失因具有超過十五年為退休效力而計算之服務時間而可享有的退休保障。   2024 年 4 月 5 日,為撤銷相關的紀律處分,以令本人獲得恢復警員的工作,本人向澳門治安警察局提交檢舉書,對三名澳門治安警察局人員提出刑事檢舉,檢舉該等人員作出的誣告行為,該案件在澳門檢察院開立刑事偵查卷宗。      誣告行為除了涉及刑事犯罪外,於紀律方面,誣告行為亦是可處以 開除處分的違紀行為。 (請參閱:《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 238 條至第 240 條,第 13/2021 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 153 條至第 155 條。) https://bo.io.gov.mo/bo/i/94/52/declei66_cn.asp https://bo.io.gov.mo/bo/i/2021/32/lei1...

葡萄牙語批示的中文分析(第2篇)—工作作業中的“不實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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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牙語批示的中文分析 ( 第 2 篇 ) —工作作業中的“不實登載” 冤! 冤案何時了! 民告官難,被害人連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一《澳門基本法》第 36 條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都無法實現,到底是法律制度的不足?還是貪污腐敗所引致?   在前篇文章所述的事件中, 2024 年 4 月 5 日,本人向澳門治安警察局提交檢舉書,對三名澳門治安警察局人員提出刑事檢舉,檢舉該等人員作出的誣告行為,該案件在澳門檢察院開立刑事偵查卷宗。   自 2024 年 4 月 5 日至今已經超過一年,但被害人可成為輔助人及行使輔助人的特別權限的法定權利完全無法實現,作為事件中的被害人—承受比作出依法必須被撤職的行為 ( 該等行為甚至是實施可處三年以上監禁刑罰之任何故意犯罪而依法必須被科處撤職的行為 ) 更嚴重的法律後果而失去賴以維生的工作;及失去一切退休保障的被害人—面對如此的現實,實在很難相信在處理事件的過程中不存在貪污腐敗。   面對《澳門基本法》第 36 條賦予本人 ( 澳門居民 ) 享有的 訴諸法院 及 獲得律師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的基本權利無法獲得落實此一現實,作為社會最底層的被害人,亦只能負隅頑抗,以微弱的法律學識,對事件過程中的相關工作作業繼續作出分析,以期; [ 註:甚麽是社會的最底層?本人的概念是,有些人毫不費力地已可獲得安穩生活 ( 而有些人甚至是免於刑事及紀律責任的 ) ,而社會最底層則是指那些即使用盡所氣力但仍不必然能活着的人。 ]   澳門的法律制度及澳門居民的法定基本權利—尤其是《澳門基本法》、因《澳門基本法》第 40 條第 1 款而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澳門司法組織鋼要法》所確立的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是澳門居民享有的 訴諸法院 、 獲得律師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獲得一個通過公正程序對其參與的案件作出的裁判 及 受法律平等保護 的基本權利 ( 註 1) ——能有效落實,以實現《澳門基本法》制定者及澳門立法者給予澳門居民的承諾、保障及其等立法者的偉大願景。   ( 葡萄牙語批示的中文分析 ( 第 2 篇 ) —工作作業中的“不實登載” )     前篇文章提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