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有勢力人士“拆案”,到底收幾錢呢?
澳門的有勢力人士 “拆案” ,到底收幾錢呢? “拆案”是指:以獲取不法利益或好處為目的,專門從事替刑事偵查案件的受查人士解決案件( “拆案” ),使該等人士得以逃避法律制裁或獲得有利處理。 ( 請參閱: 2024 年 1 月 16 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 639/2023 號案合議庭判。 https://www.court.gov.mo/sentence/zh-d2fdb19bdc0929e5.pdf ) 眾所周知,凡是司法訴訟的案件,必然涉及利益衝突。 而在刑事訴訟案中,該等利益衝突則更加明顯,因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財產利益外,還涉及人的自由,甚至是職業安全等事宜。 在澳門極為著名的澳門前助理檢察長江志 ( 司法官 ) 貪污瀆職案中,在未計算該案的其他嫌犯的財產下,根據法院裁判書顯示, 江志的來源不明資產達澳門幣一千四百多萬元 。 ( 請參閱: 2024 年 1 月 16 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 639/2023 號案合議庭判。 ) 在本人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在相關事件的行政程序中,本人最終被免除工作,失去賴以維生且工作了 17 年的工作,及喪失因具有超過十五年為退休效力而計算之服務時間而可享有的退休保障。 2024 年 4 月 5 日,為撤銷相關的紀律處分,以令本人獲得恢復警員的工作,本人向澳門治安警察局提交檢舉書,對三名澳門治安警察局人員提出刑事檢舉,檢舉該等人員作出的誣告行為,該案件在澳門檢察院開立刑事偵查卷宗。 誣告行為除了涉及刑事犯罪外,於紀律方面,誣告行為亦是可處以 開除處分的違紀行為。 (請參閱:《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 238 條至第 240 條,第 13/2021 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 153 條至第 155 條。) https://bo.io.gov.mo/bo/i/94/52/declei66_cn.asp https://bo.io.gov.mo/bo/i/2021/32/lei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