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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案何時了?(真實個案部份--簡述及分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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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 冤案何時了? (請閱讀第十三項,對葡萄牙語批示的中文分析) 民告官難,被害人連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一《澳門基本法》第 36 條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都無法實現,到底是法律制度的不足?還是貪污腐敗所引致? 澳門回歸已二十多年, 《澳門基本法》亦已在澳門實施了二十多年。   但針對不法行為提出檢舉後,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被害人 ( 澳門居民 ) 連訴諸法院及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澳門基本法》第 36 條明文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都無法獲得權力當局的落實。   真實個案: 簡述及分析: 一,   本人湯國讚,為前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員。   二,    2024 年 4 月 5 日,為撤銷相關的紀律處分,以令本人獲得恢復警員的工作,本人向澳門治安警察局提交檢舉書,對上述三名澳門治安警察局人員提出刑事檢舉,檢舉該等人員作出的誣告行為,該案件在澳門檢察院開立刑事偵查卷宗。   三,    2024 年 9 月 11 日 , 本人 / 申請人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出編號為 2024-A-0207 的司法援助申請,請求豁免支付預付金、豁免支付訴訟費用及委任在上述刑事訴訟程序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以在上述刑事程序中代理本人聲請成為輔助人及代理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求。當中;   四,    在申請文件的 《司法援助申請的訴訟請求的簡要概述》 中,明確陳述: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57 條第 1 款及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本人被賦予成為輔助人的權利,並得在訴訟程序中任何時刻參與訴訟程序,但必須由律師代理。 ( 見附件一,《司法援助申請的訴訟請求的簡要概述》。 )   五,   在司法援助申請的行政程序中,司法援助委員會從未要求本人 / 申請人表明「其在成為輔助人後具體擬行使的訴訟權利」。   六,    2024 年 11 月 7 日,司法援助委員會作出第 417/AJ/2024 號決議,決定對申訴人的司法援助請求不予批給,該決定以 上述案件仍處於偵查階段,並非屬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所進行的任何形式的訴訟 為由,決定對本人的司法援助請求不予批給。』 ( 見附件二,司法援助申請...

冤!冤案何時了?(真實個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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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 冤案何時了? 民告官難,被害人連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一《澳門基本法》第 36 條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都無法實現,到底是法律制度的不足?還是貪污腐敗所引致? 澳門回歸已二十多年, 《澳門基本法》亦已在澳門實施了二十多年。   但針對不法行為提出檢舉後,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被害人 ( 澳門居民 ) 連訴諸法院及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澳門基本法》第 36 條明文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都無法獲得權力當局的落實。   真實個案: 1.         本人湯國讚,為前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員。   2.         2024 年 4 月 5 日,為撤銷相關的紀律處分,以令本人獲得恢復警員的工作,本人向澳門治安警察局提交檢舉書,對上述三名澳門治安警察局人員提出刑事檢舉,檢舉該等人員作出的誣告行為,該案件在澳門檢察院開立刑事偵查卷宗。   3.         2024 年 9 月 11 日 , 本人 / 申請人 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出編號為  2024-A-0207 的司法援助申請,請求豁免支付預付金、豁免支付訴訟費用及委任在上述刑事訴訟程序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以在上述刑事程序中代理本人聲請成為輔助人及代理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求。當中;   4.           在申請文件的 《司法援助申請的訴訟請求的簡要概述》 中,明確陳述: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57 條第 1 款及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本人被賦予成為輔助人的權利,並得在訴訟程序中任何時刻參與訴訟程序,但必須由律師代理。 ( 見附件一,《司法援助申請的訴訟請求的簡要概述》。 )   5.           在司法援助申請的行政程序中,司法援助委員會從未要求本人 / 申請人表明「其在成為輔助人後具體擬行使的訴訟權利」。   6.           2024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