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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世紀冤案!--第5篇:本身亦具有刑事警察身份的刑事罪行受害人應否迴避參與有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工作?

              面對犯罪,        作為罪行被害人的警員 / 人員,到底可否依法作出執法行為? 答案係: 可以 。請見: 《刑事訴訟法典》 第 238 條 ( 現行犯情況下之拘留 ) 及第 239 條(現行犯 ) 再結合 《刑事訴訟法典》第 232 條(關於證據之保全措施)、第 225 條 ( 檢舉義務 ) 、第 226 條 ( 實況筆錄 )的規定, 不僅僅是可以,而是警員必須依法作出執法行為,以履行法定義務。 至於, 作為罪行被害人的警員 / 人員; 應否迴避參與有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工作? 答案係: 《刑事訴訟法典》並沒有作出規定,澳門法院司法見解認為:不需要迴避! 請見下文列出的 澳門名人時任司法警察局局長的案例: 由於貪污罪犯們仍然無視法律,在明知違反法律且在違反法律下,指稱面對犯罪,被害警員 / 人員應迴避,而不應以刑事警察和犯罪受害人的雙重身份介入不法行為的刑事調查,試圖混淆視聽,以掩蓋其等已獲取的不法利益或好處,而; 有 些有心人亦似乎 —— 在明知違反法律且在違反法律下—— 藉此( 試圖 混淆視聽 ) 為未來謀求可能的不法利益或好處[ 而這明顯是一個特別的地方的固有的“俾臉派對”而形成一個謀求不法利益或好處的固有形式]。 [ 有關澳門治安警察 ( 休班時 ) 的職責及義務,市民的合作義務,請參閱: 第 14/2018 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 3 條第 1 款 2)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1 款 9) 項、第 8 條及第 10 條第 2 款, https://bo.io.gov.mo/bo/i/2018/51/lei14_cn.asp 案發時生效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 5 條及第 15 條 ( 候命義務 ) 的規定, https://bo.io.gov.mo/bo/i/94/52/declei66_cn.asp 第 13/2021 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 84 條、第 95 條。 https://bo.io.gov.mo/bo/i/2021/32/lei13_cn.asp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232 條(關於證據之保全措施)、第 225 條 ( 檢舉義務 ) 、第 226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