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澳門法官委員會的公開信-後續篇--澳門法官委員會CMJ的這一通知書, 點解我覺得有點奇怪?
致 澳門法官委員會的公開信-後續篇 澳門法官委員會 CMJ 呢份通知書, 點解我覺得 有點奇怪? 請各位法律大神幫解答一下! 到底呢份通知書的這一工作作業的真正意圖為何?有否違法或濫權? 如上篇文章 (2025 年 7 月 11 日上載 ) 所述: 『 為着針對澳門中級法院第 422/2020 號案司法申訴案;能有效行使《民事訴訟法典》第 103 條第 1 款所指的“聲請作出任何行為或採取任何措施、就無效提出爭辯、提出附隨事項或行使其他訴訟權力”的訴訟權利的目的; 2025 年 6 月 17 日,本人向澳門法官委員會 — 經澳門終審法院辦事處 — 上呈以下的申請書,申請查閱澳門法官委員會 2025 年 2 月 19 日決議的卷宗;及請求澳門法官委員會向本人發出相關文件的卷宗內容證明 ( 詳見下文的申請書 ) 。 ” 根據 《行政程序法典》第 63 條第 4 款及第 65 條第 1 款規定 ,上述申請所要求的資訊及證明;澳門法官委員會應最遲於 2025 年 7 月 1 日提供。 但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仍未收到任何通知。 』 https://macaulawnews.blogspot.com/2025/07/blog-post.html 今天,我去郵局領取澳門法官委員會 2025 年 7 月 11 日寄出的通知 。 該通知載有以下內容: 『 事由 : 通知一補充說明 湯國讚先生 : 法官委員會已收悉台端分別於 2025 年 6 月 17 日及 7 月 1 日致本委員會的函件,當中請求查閱本委員會於 2025 年 2 月 19 日作出決議的卷宗及發出證明,現特函通知台端就有關請求補充說明申請的具體用途,以便委員會作適當處理。 特此通知。 』 ( 見附件,澳門法官委員會第 149/2025/CMJ 號公函。 ) 對於上述公函,我有以下問題: 一, 對於 2025 年 6 月 17 日上呈的申請書,如法官委員會認為需“補充說明申請的具體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