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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這種“工作作業”,到底屬於單純違反法律?還是干犯“瀆職罪”?請各位法律大神幫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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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法官對法律作出解釋及適用時,       其能否作出與法律條文沒有最基本文字對應 ( 甚至是與法律文字文義相反 ) 的解釋,         並以之作為裁判依據呢?其法律後果應為如何?           舉例而言,有一名司機因違反“禁止右轉”符號而被交警票控 ( 開 15 日紙 ) ,        到了法院時,法官則對該符號及相關“禁止右轉”的法律條文作出解釋,並在“禁止右轉” ( 但沒有“可以右轉” ) 的法律明文文字下,認為“可以右轉”繼而撤銷了該“ 15 日紙”的票控。     如是這樣的話,上述法官的行為到底屬於單純違反法律?還是干犯“瀆職罪”? 請各位法律大神幫忙解答一下!   如果澳門的法律真的接納“對法律的解釋及適用”為自由裁量權;而非被限定行為,法官或公共當局可以不受制於法律文字的文意,自由對法律作出其認為的解釋,那怕該解釋與法律條文沒有最基本的文字對應,甚至是該解釋的意思指向與法律條文文字的字意相反意思。則;   可能發生情況的是:例如法律明文規定“殺人者,處十年至二十年徒刑”,法院則認為該法律規定應解釋為“被殺被者應向殺人者作出賠償”,並判處死者向殺人者賠償。   ( 以下是與三名澳門治安警察局人員的行為引致我被科處嚴重紀律處分的相關案件——針對紀律處分提起司法上訴時,被害人 / 我所面對各種困難之一。 由於在針對該等人員的行為而提出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訴訟時所出現各種與法律明文規定相反的現象, 這令我充份感到腐敗是無處不在,而且是以一種 “黑社會”的形式存在 ——有關貪污腐敗而形成的黑社會,請參閱,澳門終審法院有關江志案的合議庭裁判。 https://www.court.gov.mo/sentence/zh-01d53ba3e77b4ad4.pdf 。 )   個案簡述: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司法申訴案件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