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在澳門,刑事訴訟中,沒有律師/辯護人的嫌犯/上訴人,法官竟拒絕依法為嫌犯指定辯護人/律師!使上訴程序不能依法進行!
救命!在澳門,刑事訴訟中,沒有律師/辯護人援助及辯護的嫌犯 / 上訴人,法官竟拒絕依法為該嫌犯指定辯護人 / 律師,以援助及維護該嫌犯的法定訴訟權利!使上訴程序不能依法進行! 《澳門基本法》第 36 條第 1 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丁 ) 項,明確賦予刑事訴訟中的嫌犯 / 上訴人獲得辯護人 / 律師援助權及訴諸法院權的法定基本權利。 澳門回歸已二十多年,《澳門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已在澳門實施了二十多年。但卻出現以下令人惶恐不安的事實 ( 而此一事實將可能發生於每個在澳門居住、工作或旅遊的人士身上 ) : 在澳門終審法院案件編號: 77/2023( 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的上訴程序中,出現該案裁判書制作法官 閣下拒絶依法為上訴人 / 嫌犯指定辯護人,使該上訴人 / 嫌犯無法行使訴訟權利的事實。此一事實明確違反《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澳門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並; 侵犯 《澳門基本法》第 36 條第 1 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3 款丁 ) 項 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50 條第 1 款 d) 項規定,賦予該案上訴人 / 嫌犯的獲得辯護人 / 律師援助權及訴諸法院權的法定基本權利。 ( 見下文的事件經過。 ) 而在一宗販毒案件中, 2020 年 6 月 26 日 終審法院第 44/2020 案合議庭裁判載有以下內容: 『為了說明該項 ( 針對該案的簡易裁判提出聲明異議的 ) 聲請的理由,異議人除了指出被異議的簡要裁判是以她看不懂的葡文撰寫,而這妨礙了她適時了解該裁判的內容之外,還稱其之前的指定辯護人於 2020 年 5 月 11 日請辭,獲同日的批示批准,並繼而為其指定了另一位辯護人,而新的辯護人同樣請辭,獲 2020 年 5 月 14 日的批示批准,並於同日為其指定了目前的辯護人乙,後者於 2020 年 5 月 14 日當天 18 點 01 分透過圖文傳真接獲了被指定為辯護人的通知。』 根據上述澳門終審法院第 44/2020 號案合議庭裁判顯示,該案中的兩名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