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人,有意投考或已參加公職入職開考的人士,請注意你們的權利!當面對開考程序出現的違法事實,連依法向 澳門行政長官提出請願的權利都被剝奪!(附件:向澳門廉政公署提交的文件)
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公開請願信 (附件-向澳門廉政公署提交的: 檢舉書全文,及; 申請文件) 附件一:澳門廉政公署 2021 年 08 月 02 日發出的提交檢舉文件收據,共 1 頁: 2021 年 08 月 02 日,向澳門廉政公署提交的檢舉書全文,共 13 頁: 廉政公署廉政專員 閣下: 湯國讚,…… 為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 ( 開考編號: XXX-2016-TS- 01)---XX 基金會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之投考人。及 為針對上述開考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卷宗編號: 1273/2019 的司法上訴人。 就上述開考程序中,明顯呈現大量違法瑕疵,未能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公平,公正及公開,而可能存在行賄及受賄,濫用權力的一系列犯罪,作出檢舉: 1. 公佈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 39 期第二組內, XX 基金會的開考通告: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 XX 基金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 1 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2. 儘管公職入職開考程序的考試評分,屬於行政公正的非本義裁量的範疇。 3. 考生就考試試題所作的答案,是典試委員會作出合法性評分的事實前提。 4. 對事實前提的評審及選取則存在於行為的受約束部份。 5. 由於上述開考的標的,是為部門的運作及決策於法律上的可行性,招聘研究及評估的法律技術人員。故此,上述開考程序的考試範圍及內容只能 ( 僅能 ) 是法律知識,此亦明文載於上述《公報》內。 6. 上述入職開考程序的典試委員會依職權為考試評審而事先制定的評審標準,也只能按照法律就相關試題的問題所規定的解決方法為評審准則,為考卷評定評分。 7. 而考生就考試試題的問題所作出的答題,只是將法律解釋及法律適用的過程反映於考卷上。 8.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