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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人,有意投考或已參加公職入職開考的人士,請注意你們的權利!當面對開考程序出現的違法事實,連依法向 澳門行政長官提出請願的權利都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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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 ( 開考編號 :x xx-2016-TS-01)---xx 基金會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專業能力評估程式之投考人。        由於 上述 開考程序存在大量違反法律的事實。       本人曾就上述開考程序向澳門廉政公署作出刑事檢舉。即本人是請求澳門廉政公署介入調查的實體。   但在違反澳門現行法律及違反澳 門 中級法院第 809/2020 號案合議庭裁判的司法見解下,澳門廉政公署沒有依法向本人發出其最終處理結果 ( 作歸檔處理 ) 的調查及分析報告,澳門廉署人員僅以口頭方式向本人通知:聲稱上述刑事檢舉個案,因不存在違法及不當,澳門廉政專員已作歸檔批示。   澳門廉政公署亦拒絶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 11 條第 1 款准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79 條規定,向本人發出該案件的全部卷宗的內容證明 ( 案件全部檔的副本 ) 。   澳門廉政公署針對上述公職入職開考所作調查及分析報告,及相關的最終批示,屬於公共報告。   澳門廉政公署不向本人發出申請的卷宗證明,不提供上述歸檔批示文本,亦不以書面方式確認上述廉署人士的口頭通知內容等各項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行為,令本人無法知悉澳門廉政公署作出決策的過程。   澳門廉政公署的上述行為明顯與《反腐敗國際公約》第 10 條及第 13 條規定 - 提高決策透明度,使公眾瞭解決策過程,推動公共部門以外的個人和團體,積極參與預防和打擊腐敗,並提高公眾對腐敗的存在、根源、嚴重性及其所構成的威脅的認識 – 相矛盾。   另外,既然澳門廉政公署已就上述檢舉刑事案件作歸檔處理,本人是上述刑事檢舉案件的被害人,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61 條第 1 款及其 b) 項的規定,上述歸檔批示賦予本人 / 民事當事人提起獨立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 117 條第 1 款規定,民事訴訟程序是公開的。       澳門廉政公署違法拒絶發出其最終處理結果 ( 作歸檔處理 ) 的批示 (...